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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服务有瑕疵 业主能否少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4-04-26 15:12:24     阅读量:1868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到位,业主生活方面会更舒心,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消防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存在乱停乱放等问题,给业主的安全和出行带来不便,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那就很不愉快了。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为此,有的业主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减收物业服务费。业主该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业主许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月,管理费每年结算一次,自交房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后期需于每个缴费年度的 90 日内将当年费用缴纳完毕。许某 2023年1月至 2024年1月物业费未缴纳,某物业管理公司经催告后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所欠物业费95%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审理中,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表示对于许某所提出的小区的绿化问题、电动车乱停放问题都在逐步改善和整治。许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同意按某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缴纳标准缴纳管理费用。

  法院判决

  新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许某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标准的85%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某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某物业管理公司负有案涉小区消防设施、公共秩序等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消防设施、电梯使用、电动车停放等方面没有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原审以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作出的许某按未支付物业费85%的标准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费的处理是适当的。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均具有约束力的双务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按约履行,将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业主应按约定缴纳应负担的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整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情况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适当减收物业管理费用,以减少由于物业服务瑕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供稿:邹国宝

  来源:澎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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