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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业主房价下降的损失(案例分析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30 18:23:39     阅读量:1508

  案例来源:江某15年买了一套83.17平方米的房子,在收房时江某发现:隔壁邻居私自占据一米多的公共通道,将进户门外移并装了外开式的房门,房门一开就能挨到自己家,破坏了消防、通信、水电的设施及外部墙面,当即拒绝签收。

  房地产商多次与他沟通,说这事找物业环雅公司就能办好。2016年8月,江某为了早点拿到房产证而最终签字收了房。随即,江某找到环雅公司反映情况。环雅公司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表示愿意配合江某将违建部分恢复原状。验收当日,江某发现被占楼道虽已恢复原状,但墙面凹凸不平,粉刷色差大。另外,他还丈量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邻居仍占用约13厘米宽的公共通道部分。

  他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从2018年11月开始就一直拒绝支付物业费。2019年底,江某把小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

  2019年以来,环雅公司曾两次提起诉讼,却均以撤诉终了。迫于无奈,2020年环雅公司提起了第三次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物业费28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江某认为,因为环雅公司的失责导致自己在卖房的时候以亏损十万的价格卖出,遂要求环雅公司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而环雅公司认为,他们对江某对门的业主违建一事曾进行积极的跟进,也通知过相关部门进行干预,对门业主也较配合,将违建部分拆除并恢复原状。

  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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