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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公司关于车辆车位管理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14 14:48:47     阅读量:2346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中有其中一项车辆车位的管理服务。因为一些物业知识的不了解,也常见一些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矛盾重重,下面是宅总管给山东物业公司整理的常见的几个车辆管理问题。

  ◆物业公司有权出租车位吗?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同样,物业企业代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也必须有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有经营资格,同时,必须开据建设单位的正式发票。

  ◆车位租售有规定比例吗?

  目前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售房前明确,向购房人公示,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

  ◆个别业主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劝阻又不听,怎么办?

  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部门投诉,依法进行处罚。

  ◆我有三辆车,购买了两个连着的车位,正好放下三辆车,可物业不允许。

  车位之间需要合理的间隔,这既是停车的方便,更是消防的需要,车位设置就是一位一车,对号入座的。当然了,如果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就另当别论了。

  ◆国家、省对住宅小区车位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作为防空设施的地下停车位出租,开发商有权收取租金吗?

  《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财产性利益。因此,开发商可采用出租等方式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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