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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宅总管物业管理系统 > 物业知识 > 化解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自我修炼”篇

化解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自我修炼”篇

发布时间:2021-10-13 11:27:40     阅读量:2161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其实就相当于是小区管家,大到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小到门岗服务、业主家的水管维修,都在物业的管理范畴,物业以此收取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依赖物业解决居住遇到的生活问题,照理来说,应该是共生共存的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好,业主乐于缴纳服务费,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往往都是物业与业主仿佛是对立面,各自为阵,闹得不可开交。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作一团。要构建文明、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物业与业主双方都需要一番积极的“自我修炼”,而小区之外的相关力量也应全面介入。

  构造平衡关系需要双方提升

  公平公正的劳动服务关系形成并非自然而然,而是平等协商的产物。物业与业主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让服务和支付做到法律上有凭有据。作为法人的物业管理方,应当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制定应急处置机制,以“契约精神”经营物业管理事项。业主方则应以“协议精神”,尊重物业方的劳动、履行支付义务。

  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其运作效率和管理能力也对调节协议双方的关系有重要作用,而业委会成员还需要投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就此而言,要构造与物业管理方相对平衡的组织关系,业主和业委会应努力提升团结协作与自治意识。

  小区“外部力量”应当积极介入

  所有矛盾的来源都是失衡。物业管理方作为企业主体,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是其根本目的。而业主作为物业所有者,其权益与物业管理方的利益诉求应当保持平衡。确立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依法订立协议不可缺位。诸多案例中,业委会成立往往遇到种种困难,这既是业主们经验不足造成的,同时也表明,相关部门对业委会的组织工作应当给予更多重视和帮助。

  物业与业主的矛盾看似在小区内部,实则外部的力量也应积极介入。在物业资费“定价权”方面,应当有更多业主的声音主导。加快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对不良经营的物业与“老赖”业主进行双重制约。有关部门也应注重加强物业管理准入资质审批、考核,积极探讨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同时探讨物业管理“公益化”试点的可能。

  物业与业主本是互惠互利的关系,双方应当放下对彼此的成见,并积极接受外部力量的有效引导,共同为构建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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