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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提取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物业有权采集保留人脸信息吗

发布时间:2021-12-15 14:16:22     阅读量:2135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什么是个人信息?人脸识别技术提取的特征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从该解释“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这句话不难理解,只要信息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只要能识别自然人身份就属于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仅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与个人身份直接联系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间接信息。人脸数据因包含人体特征具有识别性,因此属于个人信息。


  物业是否有权利采集和保留人脸信息权利

  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提出:“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被搜集者同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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