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法院受理一起因住房空置拒交物业费而引发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经“宗阿姨调解帮帮团”特邀调解员陈莲英的调解,业主一次性缴清拖欠的物业费,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业主和物业的和谐。
案情回顾
被告赵某在分宜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但2021年收房后至今一直未入住,四年来累计拖欠物业费共4000余元。期间,物业公司曾多次催交,但赵某均以该房系空置房,其并未入住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并承担逾期缴费违约金。
调解经过
该案登记立案后,经立案庭认真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先行调解条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员陈莲英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收到案件后,调解员前往案涉小区实地了解情况,经查看小区设施设备、安保、绿化及案涉楼栋保洁等情况,并询问小区其他业主相关问题,该物业公司确实按物业服务合同向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与赵某取得联系,赵某表示:“我并未入住,也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理由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是公共性服务,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未入住空置房屋不是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调解员耐心向其释法明理。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析理,赵某意识到自己的认识存在偏差,希望承办法官及调解员同物业公司沟通,是否能减免部分费用。经调解员与物业公司沟通,物业公司考虑房屋空置的事实,同意在赵某一次性缴清拖欠物业费的前提下,放弃逾期缴费违约金的主张。
后赵某一次性缴清4000余元物业费,物业公司申请息诉,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众所周知,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建筑物维护保养,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多项服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并非针对个别业主进行。
案涉房屋虽然暂时处于空置状态,但其客观上仍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保养、卫生保洁、安保巡查等物业服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物业费。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1897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105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