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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宅总管物业管理系统 > 物业知识 >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部分解析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部分解析

发布时间:2021-03-31 15:01:51     阅读量:2093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解析部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1.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房屋修缮?

  答: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予以修缮。

  2.房屋业主想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3.什么叫危险房屋?

  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4.居民对房屋使用应禁止哪些行为?

  答:(1)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2)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3)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4)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5)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5.房屋业主怀疑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的措施?

  答: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安全隐患的,方可继续使用。

  6.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业主应当采取的措施?

  答:(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2)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3)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4)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7.我是一个住户如果要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哪些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答:(1)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注: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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