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延迟收房,办理入住后却被物业公司要求缴纳房屋未交付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17年6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交房,后因房屋未达到约定的交楼标准,并未实际收房,直至2019年10月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确认收房。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张某缴纳自2018年7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张某认为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支付,于是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拒绝收房的行为,而是在查验房屋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便提出了收房异议,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查验修复,修复后再交付。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19年10月前已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实际交付给张某,依据规定,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负责缴纳,因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张某缴纳房屋未实际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起算点应为房屋交付之日,即业主接收房屋并实际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业主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建设单位,故物业服务费仍应由建设单位负担。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一般来说,这5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1897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10597号